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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由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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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由誰通知?

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由誰通知?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通知證人出庭屬於傳喚證人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基於人民法院的依職權主動傳喚,但無論哪種情況均需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通知。如果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根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情況下,證人未經通知作為例外情況也可出庭作證。

二、民事訴訟中,證據提交一定要原件嗎?

一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影印件。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是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在向法院提供影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係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有哪些?

新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對證人的出庭作證進行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川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說在證人必須到庭的情形下是可以強制證人到庭,否則可以進行司法處罰。

處理民事案件時必須要提供證據的原件,如果確實有困難,無法當時提供原件的,也可以先提供影印件。但是書證必須要提交原件,物證要提交原物,若存在提供者拒不提供原件和原件線索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不承認該物證,在訴訟中不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