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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證人作證要求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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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證人作證要求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庭證人作證要求的條件是什麼?

法庭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身份符合、有作證能力、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其它評價不得在場等,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的到司法程式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1、證人出庭做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狂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民訴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為“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去掉了“前十日”三個字。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證人出庭的相關情況應當符合司法程式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在進行身份審查時,還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明確規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是不可以進行舉證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