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居間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在合同中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詳細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寫明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2、居間專案的名稱(合同的標的)
在居間合同關係中,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銷售。
3、居間服務的內容要求
這一條款是對前一條款所做的更為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對居間人的服務內容作具體、詳細的約定,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轉讓技術,委託方對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交貨期限等,對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轉讓費用、後續服務等,都會有具體的預想和要求。在簽訂合同時,委託方必須將居間事項的細節認真加以考慮,要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
4、有關保密事項和信用事項
在媒介居間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在合同中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必須履行此隱名義務。
為防止意外,需保密的事項還可以由雙方專門簽訂一個協議,作為居間合同的附件,另為妥善保管。
5、合同履行期限
居間人的居間服務不能無限期地延長久拖不決,因此,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居間人完成居間事項的期限,要寫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超過截止時間,合同就自然失效。
6、居間報酬、費用的負擔及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應對居間報酬的數額及計算方法做出明確規定。居間合同的酬金的給付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根據委託方與第三方銷售的金額按一定比率計算;另一種是給付一筆固定數量的貨幣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下來,採用哪一種方法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哪一類費用應由哪一方承擔。
居間人未促成委託人與相對人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採用活動經費或勞務費的方式予以補償。
7、違約責任
該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方具有什麼性質的違約行為承擔什麼性質的違約責任,還可以約定違約金及賠償金的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8、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
9、其他約定事項
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還可根據需要約定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條款
居間合同就是屬於中介合同,一般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確定訂立合同的機會,從而由居間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因合同產生糾紛就需要雙方及時的協商處理,協商不好就可以通過的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必定就需要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