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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案件的訴訟標的額1萬執行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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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案件的訴訟標的額1萬執行費是多少?

強制執行案件的訴訟標的額1萬執行費是多少

強制執行案件的訴訟標的額1萬元執行費是50元,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申請費用,是根據執行金額來確定的,具體如下: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一般來說強制執行費也是由被執行人承擔的,可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1萬元的標的額的話,建立在已經有生效的判決書的基礎上,因為沒有有效的法律文書的話,法院是沒辦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