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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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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

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

原告基於不同法律關係的多個訴訟請求一案審理屬於訴的標的的合併,實為共同訴訟,只要具備當事人同意、法院准許、且能減少訴累,法官可以決定一併審理。

合併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式。這是合併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併。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併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

二、在債務糾紛中另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於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

綜上所述,在民事糾紛中,有時候存在多個糾紛,當事人起訴後,對不同的訴訟請求應當另行起訴,法院受理多個訴訟案件,如果都在法院管轄範圍,並且在同一訴訟程式中,由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這樣可以節約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