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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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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口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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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


口頭裁定是“書面裁定”對稱。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裁定形式之一。

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就訴訟程式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對案件影響不大的裁定時,可採用口頭裁定。通常做法是,審判庭作出裁定後,由審判人員當庭口頭宣佈裁定內容以及處理結論,勿需製作裁定書,但應記入筆錄。口頭裁定一般於宣告之時即發生法效力,應予執行。根據口頭裁定以及管轄權異議的相關內容來看,管轄權異議口頭裁定是可以進行上訴的,因為國家是認可口頭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