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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客體和訴訟標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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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的客體和訴訟標的概念是什麼?

訴的客體和訴訟標的概念是什麼?

訴訟客體是訴訟主體的活動所指向並完成的客觀事實,即通過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在刑事訴訟中,必須解決的是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以及犯的什麼罪,犯罪事實、情節與證據如何,是否需要適用刑罰和適用何種刑罰等一系列問題。訴訟客體是訴訟活動的終極目標。

它是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在刑事訴訟中,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是否需要處刑以及如何處刑。在民事訴訟中,即訴訟標的,指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加以保護的法律關係或權益。在行政訴訟中,指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保護行政法規所確認的合法權益。

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訴的標的使訴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給付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請求。如給付贍養費之訴,其訴訟標的一是當事人雙方的贍養關係,二是給付贍養費的要求。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確認收養之訴中,父母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即訴訟標的。變更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變更或消滅的民事法律關係。如離婚之訴,訴訟標的是現存的夫妻關係。訴訟標的與標的物不同,標的物是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所指向的物件,是其具體物質形態。在分割財產之訴中,訴訟標的是財物的產權,訴訟標的物是財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數量的款項。非財產權益之訴有訴訟標的,不一定有標的物。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可見,其實訴訟客體和訴訟標的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訴訟標的主要是針對引發雙方產生糾紛的具體原因,而訴訟客體就是要解決雙方存在著的問題。不過,無論普通民眾是否能夠很好的理解訴訟客體或訴訟標的,這也都不影響我們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