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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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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集團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集合訴訟”。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個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於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源自19世紀英國衡平法,為當代美國民事訴訟予以發展和完善。作用在於同時解決當事人一方為一個龐大集團的訴訟,簡化程式,避免在同類問題上作出相矛盾的判決,保護處於相同情況的眾多受害人的權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條例》第23條規定,集團訴訟應具備以下條件:

(1)人數眾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參加訴訟;

(2)所有集團成員存在著共同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

(3)請求或抗辯屬於同一型別;

(4)代表人能夠代表和維護所有集團成員的利益。

該條同時規定了進行集團訴訟的程式:

(1)訴訟開始後,法官須就該訴訟能'否作為集團訴訟作出裁定;

(2)法院須以適當方式,將已確定的集團訴訟通知所有集團成員,各成員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可以申請從集團中除名,如無申請,判決將對其發生約束力;

(3)代表人在法律未確認其代表資格前,不得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終結訴訟。在中國民事訴訟中,遇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情況時,可以由代表人訴訟。

訴訟代表人可由當事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數為3至5人。如果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方不確定,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及訴訟請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未參加訴訟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二、集團訴訟採取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由集團訴訟的成員推選代表人,作為代表人須是集團中的成員。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團成員推選產生,也可由人民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或由有關行政單位負責人作為代表人進行。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集團全體成員發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審理集團訴訟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釋出公告,公告應說明引起損害發生的事件或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通知可能受到損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登記。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到法院去登記,以防遺漏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當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法院登記的,方可成為該訴訟集團成員,如果沒有登記,即使是本案利害關係人,應視為對該項訴權的放棄。

第三,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集團成員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瞭解了集團訴訟的相關內容之後,可以確定目前在我國其實並不存在集團訴訟的情況,而這主要也是出現在英美法系中。從《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條例》的規定中知道,集團訴訟也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也就意味著適用集團訴訟首先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