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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在哪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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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案件在哪個法院起訴?

經濟糾紛案件在哪個法院起訴?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受理後,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等法院通知開庭。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二、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對於起訴法院的選擇,還有就是一些訴訟方面的時間規定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說明,比如說經濟方面糾紛產生之後,有約定的就按照雙方約定的法院來進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