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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糾紛案件的要求是什麼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82W)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糾紛案件的要求是什麼

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