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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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