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的相關部門對投訴具有一定的範圍和條件,這也節約了大量的處理時間,同時對於違反勞動法規的相關人員,勞動監察部門也會給予一定的處罰。
(一)勞動監察受理投訴的範圍
一、任何單位、組織和公民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二、 舉報投訴可分為保護權益舉報和檢舉揭發舉報:
1、保護權益舉報是指舉報人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保護的行為;
2、檢舉揭發舉報是指任何單位、組織和公民向勞動保障部門檢舉揭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保護權益舉報:
1、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事實;
2、舉報人是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個人和組織。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
1、舉報人舉報的事項屬於勞動爭議的;
2、舉報人已就同一事實和請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3、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已終了2年以上的。
(二)投訴應準備的資料
一、保護權益舉報應當到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當面舉報,填寫《舉報投訴登記表》,並應提代以下資料:
1、被舉報單位註冊登記資料;
2、被舉報單位違法事實;
3、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電話。
二、檢舉揭發舉報可採取當面舉報、電話舉報和信函舉報等形式,並應提供以下資料:
1、舉報人的姓名、聯絡地址、郵編、電話;
2、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
3、被舉報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