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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超標的查封的部分可以申請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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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超標的查封的部分可以申請解除嗎?

訴訟保全超標的查封的部分可以申請解除嗎

可以申請法院解除超過的部分,超標的保全屬於保全錯誤,法院應當主動或者應被申請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請或者所提異議來解除對相應財產的保全。

此外,根據該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還有:

1、其他保全錯誤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財產非被申請人的財產等。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這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法院應當准許。

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財產保全是為了便於判決生效後的執行,既然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再繼續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了。當然,如果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被部分駁回,部分獲得了支援,那麼,解除保全的範圍也就應當是被駁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實務中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比如,最常見的是申請人已經撤訴,但是出於種種原因卻沒有申請解封,在此情形,法院就應當主動解除查封,以免給被申請人的權利造成損害。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法院保全的這部分財產應該和訴訟標的是高度吻合的才行,超過的部分已經涉嫌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但會發生這種結果是因為有些不動產的具體市場價值存在著浮動。因為當事人現有的存款也不一定就和訴訟標的是吻合的,所以只能保全其他財產。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