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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解除查封反擔保申請書的條件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6W)

一、寫解除查封反擔保申請書的條件是什麼

寫解除查封反擔保申請書的條件是什麼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由於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反擔保合同也不能脫離於擔保合同而單獨存在。如果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那麼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

2、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擔保,才能稱之為反擔保。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擔保既可以是保證擔保,也可以是抵押擔保或者質押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也就是說,在反擔保法律關係中,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三種擔保形式才能同時產生三方法律關係主體,因此,反擔保只能存在於保證、抵押和質押之中,而不能存在於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反擔保行為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法律形式一般為書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單純訂立書面合同還不能使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設立,當事人還需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或動產交付手續後,抵押權和質押權才成立。

二、法律規定

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三、反擔保的使用方式

反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結合使用。當一種反擔保方式不足以防範和分散貸款風險時,應當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反擔保方式。一筆業務設定兩種或兩種以上反擔保方式時,各反擔保方式可以分別擔保全部債權,也可以劃分各自擔保的債權範圍。

抵押人、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同一反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一筆擔保債權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機構一般不主動劃分各自保證人的保證份額;如果保證人要求劃分保證份額,雙方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

一筆擔保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或出質人的,擔保機構一般不主動劃分他們所擔保的債權份額;如果抵押人或出質人要求劃分其擔保債權份額的,雙方可以在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中約定。

反擔保不僅僅在訴訟程式中可以使用,在商事實踐中也大量存在。提供擔保的一方要求債權人或受到擔保的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在擔保義務履行之後即可要求實現反擔保,從而降低了被擔保債務人、債權人的違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