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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超過訴訟標的申請解除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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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財產超過訴訟標的申請解除可以嗎?

保全財產超過訴訟標的申請解除可以嗎?

保全財產超過訴訟標的申請解除可以,在進行財產保全的時候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金額是有規定的,一般會多餘欠款金額,但是不能超過欠款金額太多,否則也會給被執行人造成一些損失。對於一些不履行的債務關係,可以通過法律解決,訴訟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二、保全財產超過債權可以嗎

保全財產超過債權是不可以的,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超標的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

(一)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後餘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三、訴訟保全的提出是怎樣的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保全財產的金額是不可以超過債權,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

債權人在發現債務主體有切實的行為,會導致自己的財產權益被侵害的,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但是保全的數額,是不得超過自己的債權範圍的,否則法院可以適當的解除一部分,當然對於沒有證據的情形,其保全請求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