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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爭議標的以外財產保全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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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財產保全不服怎麼辦?

訴訟爭議標的以外財產保全不服怎麼辦?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當事人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2、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綜上所述,在民事債務糾紛案件中,財產保全用的很多,都是債權人及原告提出的。作為被告或者案外人,發現法院對訴訟標的之外的財產做保全,可以寫一份書面異議書提交給法院。拿到材料後,法院在半個月內完成審查,出具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