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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籤合同的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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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沒有籤合同的算違約嗎?

用人單位沒有籤合同的算違約嗎?

工單位的不籤勞動合同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是違法的。用工單位需要付出“違法成本”,比如“須按月付雙薪”。這些都在《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六種法定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沒有籤合同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而且也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