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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標的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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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立案標的是怎樣規定的

民事訴訟立案標的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立案須知:

二、 立案的身份證件

1、原告為公民,需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原告為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注:以上覆印件均需蓋紅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授權委託書。

4、律師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證明外,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託書,出示律師證,提交律師證影印件。

5、被告為單位的,應當提交該單位的註冊號(北京市企業資訊查詢)、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等相關材料。

三、起訴狀的書寫要求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這類案件的原告需要法和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案件的訴訟書,根據這類案件的實際案情進行書寫。對這類案件的案情、時間、地點進行書寫,我國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