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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規定立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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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案件規定立案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案件規定立案是怎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援什麼、反對什麼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說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中的立案時間

1、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

2、《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民事訴訟中的受理時間是什麼?

1、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範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式;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式,受理期限是7天。

綜上所述,對於民事訴訟是需要進行相關的審判,以及審判也會有一定的標準的,以及會有一定的條件的,且民事訴訟法再審案件的規定,包括法院依職權再審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規定以及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