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確認婚姻無效糾紛撤訴裁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確認婚姻無效糾紛撤訴裁定書的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⒈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⒉編號
在標題的右下方,註明:“[年度]×民×字第×號。”
⒊當事人身份概況
寫法與一、二、再審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實、理由和裁定結果四項內容組成。
(三)尾部
⒈交待有關事項。
⒉署名、日期與用印
審判庭人員署名、書記員署名、日期、用印等與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二、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對於確認婚姻無效糾紛的具體情況,應當由法院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後辦理,涉及到相關民事行為的裁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矛盾糾紛事項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