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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協議無效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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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協議無效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婚姻財產協議無效的內容包括哪些?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2.約定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在離婚後,夫妻雙方會對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就可以拒絕或者進行上訴。對於有些無效的協議可以拒絕,包括對於子女不履行撫養的義務、或者是不承擔留下的債務,債務時由其進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