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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醫療人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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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強制醫療人規定是怎樣的?

被強制醫療人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二、強制醫療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規定,我國強制醫療的適用物件是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2、適用措施的強制性。與自願性住院醫療不同,強制醫療的適用具有顯著的強制性。即如果行為人符合強制醫療的法定適用條件,不論本人或其家屬是否同意,只要經人民法院決定都應強制入院,在專門的醫療機構中接受監護隔離和康復治療。

3、適用目的的雙重性。強制醫療的目的具有雙重性:一是通過積極康復治療,使被強制物件恢復健康、改善精神狀況,從而達到維護精神病人身體健康利益的目的;二是通過強制性醫療,消除被強制物件的人身危險性,使其不再對社會公眾構成威脅,從而實現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的目的。

精神病人是比較特殊的,因為當事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對精神病人進行刑事處罰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作用,雖然精神病人犯罪不會被判刑,但是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後果,應該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