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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2.45W)

一、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是怎樣的?

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證後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適用物件與取保候審相同。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保證金時,採用監視居住的方法。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4、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辦案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非常多,比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這都是比較常見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每一種不同的強制措施適用條件都不一樣,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也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