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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過錯鑑定人的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67W)

一、對醫療過錯鑑定人的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對醫療過錯鑑定人的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1、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鑑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

2、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外,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等委託,臨時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員為專聘司法鑑定人。

3、專聘司法鑑定人在接受臨時性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參照實施職業資格制度領域內的司法鑑定人的規定執行。

4、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

5、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活動。

6、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費。

7、司法鑑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8、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

二、如何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1、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

2、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申請事項;

4、事實和理由;

5、證據材料。

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

1、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或者事件的鑑定。

2、醫療過程中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或者事件的鑑定。

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作為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同時,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司法鑑定人出具的鑑定報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鑑定書是法律證據也是賠償依據。鑑定費用是根據建議案件的複雜程度判定的,一般是先進行收費然後進行鑑定。當事人在傷情比較穩定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