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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措施的設定規定是怎樣的

判決執行 閱讀(2.88W)

一、強制執行措施的設定規定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措施的設定規定是怎樣的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以及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6、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強制執行是需要申請的,具體的流程是,申請人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進行立案;在然後是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最後就是由執法人員,也就是人民法院對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