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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強制執行公證條款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2.37W)

以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承諾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無需經過法院訴訟程式直接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公證機構可對雙方所簽訂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護債權。

國家關於強制執行公證條款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3.《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覆》(司復[2006]13號)

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我們從上文得知,如果一旦出現債務人違約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債權人可以向管轄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的強制執行公證條款的規定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朔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