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罰款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的未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釋出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對行政強制決定有異議怎麼維權?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書,對方沒有提請複議卻逾期沒有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在自己職責範疇內強制執行,採取的方式手段包括劃撥存款、拍賣查封場所、設施及財物等,或者代履行。如行政機關沒有執行權,可以由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