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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執行申請的法條情形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6.69K)

一、駁回執行申請的法條情形有哪些?

駁回執行申請的法條情形有哪些?

1、執行依據不具有給付內容或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有給付內容如確權判決,判決內容只在於消除當事人之間對權益歸屬的爭議。給付內容不明確,包括義務履行的主體不明確和給付標的不明確,因此造成執行的不確定性。

2、執行申請內容與執行依據內容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執行依據確定的是行為履行,當事人卻要求對方進行金錢給付,申請內容於法無據。

3、法律文書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書因其效力呈現不確定性,而不具有可執行性,但這種不確定性上的障礙,可在其效力被確認後消除,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亦可重新申請法院執行。故當執行階段發現執行依據未生效時,採用駁回執行申請為宜。

4、本法院重複立案的情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採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對於本法院重複立案的情形相關法律卻未作出規定。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參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對已經執行完畢,或者正在執行中的案件,當事人再次申請執行,本法院予以立案的,在執行時如果發現應該駁回當事人的執行申請。

二、執行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的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當事人想要執行申請,那麼法院必須會在這之前下達一個法律文書,從法律文書下達之後,當事人才可以在被執行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時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法院的文書根本都沒有下達或者是當事人申請的執行內容和依據根本都不相符合,那這種情況肯定是會被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