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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如何認定

判決執行 閱讀(2.32W)

因申請人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害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一般以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保全錯誤補救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