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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該如何認定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2.41W)

應當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受害人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該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