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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認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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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認定要件

侵權的物件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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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鬚髮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裝置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範圍。

2、事故鬚髮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裡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裝置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僱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併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鬥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裝置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財產損害構成要件差不多就是這些了。在民事關係中,對於公民的侵權行為不外乎就是兩種,要麼是財產侵權,要麼是人身侵權。不管是哪種侵權,都會有法律進行維護,我國的法律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這樣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