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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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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罰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主體只能給予一個和一次處罰。

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是什麼

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具體如下:

1、同一行政機關的不再罰。即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處罰時的要求。

⑴不得依據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據給予當事人兩次及以上同種類的處罰。如給行為人兩次罰款。

⑵不得依據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據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不同種類的處罰。如給予罰款後,又決定吊銷執照。如需並處的,應在一次處罰中作出決定,不得兩次決定。

⑶不得依據同一理由不同依據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據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處罰。如《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⑷對行為人同一性質的連續行為,應定一事處罰,不得作出數個處罰。同一機關的不再罰應為絕對不再罰。

2、不同行政機關的不再罰。即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律規範,各有權處罰機關進行處罰時的要求。

⑴違法行為已經受到一次處罰後,其他機關不得依據同一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再給予行為人行為罰以外的行政處罰。按照上述規定,在勞動部門對違法單位責令改正或罰款後,由執照專屬管轄的工商部門依據同一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再吊銷其營業執照則不屬再罰,但工商部門不得再作出責令改正或罰款的處罰。

⑵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其他機關根據不同法律依據對行為人處罰時,不得給予除行為罰以外的同種類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後,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