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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發回重審不加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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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抗訴發回重審不加刑嗎?

檢察院抗訴發回重審不加刑嗎?

上訴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時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包括單獨抗訴的,以及被告人上訴與抗訴並存的案件。

對於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而上訴的刑事案件同,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辦刑事案件中起到監督作用,如果認為法院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及程式有誤,可以啟動抗訴程式,將案件發回重審。法院在二審程式中,如果察覺之前判刑過輕,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及證據加刑,而判決過重的,減刑的可能性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