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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3.12W)

哪些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除了上述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事故逃逸的法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事故逃逸是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則,而且這種行為是一定要受到法律處罰的,我國對於逃逸也是有規定的,只要認定為逃逸,那麼這位肇事者不僅要賠償受害者所有的經濟損失,還要負責該有的刑法,所以,此罪對於駕駛員來說千萬不可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