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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處理民事糾紛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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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處理民事糾紛流程是什麼?

警察處理民事糾紛流程是什麼?

(一)及時出警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制止傷害行為;

(2)組織救治傷員;

(3)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4)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5)保護現場;

(6)收集、固定證據。

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組織救治傷員;

2、瞭解案件發生經過和傷情;

3、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4、追查嫌疑人;

5、保護現場;

6、收集、固定證據。

(二)調查取證,瞭解案情

第1, 應當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2,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第3,有證人的,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凶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徵,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

(三) 做傷情鑑定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同時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以便根據鑑定結果來確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 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3、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於警察處理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