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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後警察處理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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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後警察處理流程:

報警後警察處理流程是什麼

報警後,公安機關首先會詢問報案人的情況,製作筆錄,並且由報案人簽名確認。然後會向報案人出具報警的回執,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證據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就會立案偵查。無論是直接前往公安機關,還是留在現場撥打電話報案,公安機關都會先派出民警問清報案人具體的情況,同時會根據報案人的口供,製作筆錄。在民警製作筆錄後,報案人需要核對口供,簽名確認。如果報案人在報警時,有提供相關的線索和證據的,民警就會製作證據材料清單,報案人這時也需要簽名確認。完成以上處理工作後,民警就會製作受案登記表,報案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出具回執,來證明自己已經報案求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警察在處理報警的流程如下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範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儘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 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 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接受,問清情況後請報案人、和控告人或投案人簽字按手印確認,必要時需要錄音錄影。製作整理案件相關的證據和材料,確認犯罪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有責任迅速出警,維護秩序,勸阻疏導,維護現場治安並且防止事態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