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辦案流程>

開庭時間公告了可以撤銷嗎

辦案流程 閱讀(1.9W)

一、開庭時間公告了可以撤銷嗎?

開庭時間公告了可以撤銷嗎

可以撤銷,開庭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佈的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是法院就某些訴訟活動或者特定人和事,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和張貼的告示性司法文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管是否公開審理,判決都需要公開。

在關開庭公告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但對於公告的具體情況應當對照司法判決的具體情況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應當對開庭公告的具體時間、開庭公告的具體程式進行明確,但如果訴訟案件有變動的可以撤銷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