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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案可以延期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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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案可以延期開庭嗎?

公告案可以延期開庭嗎?

只要符合延期開庭的必要條件,法院可以延期開庭。根據《民事訴來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鑑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後,再開庭審理。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人員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援公訴的一方,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檢察人員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有的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為了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

3.由於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鑑定人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予以迴避。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無理,依法駁回的,則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如果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調查研究,不能當庭決定的,或者是合議庭認為有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確應迴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所以說,公告案延期開庭是可以的,只要出現有新證人願意出庭作證,或者有新證據指向案情真相,或者是檢察官對案件提出補偵建議等情況,那麼都可以延期,用以對案件重新進行偵查、取證和判斷。但延期也有一定限制,一般可延期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