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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開庭是多長時間就可以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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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開庭是多長時間就可以結束了?

一般開庭是多長時間就可以結束了?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複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二、法院立案到開庭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立案到開庭審理時間具體視案件情況而定。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開庭後多長時間結案,但是對於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絡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

其次,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還有,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最後,建議委託律師或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三、開庭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第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開庭就是案件走的訴訟程式,但對於開庭的時間一般就要以案件的情況來進行決定,如果證據齊全,條款清楚那麼必定所用的時間就會越短,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候就需要按流程來,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案件可以快速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