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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 | 兩審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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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兩審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兩審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吳某某,公民身份號碼420*******6。

答辯人就(2018)粵06民終8538號案答辯如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正確。上訴人歪曲事實,無事纏訟,惡意凍結答辯人財產,給答辯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答辯人要求兩上訴人賠償訴訟保全造成的全部損失,並承擔投資傢俱店的全部虧損、請二審法院儘快做出維持判決,並對上訴人惡意訴訟行為進行懲罰。

一、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已明確地反映答辯人與兩上訴人是合夥關係。

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第12頁,上訴人伊某某在2018年2月27日和3月4日發給上訴人的簡訊“你好 阿* 你什麼時間方便我想跟你談一下商場的事,我不想我投了這麼多錢,就這樣一直沒有結果下去”……“我只想拿回我投資的錢”;證據第15頁,答辯人與上訴人伊某某在微信中聊到自己要開商場,之前的老闆娘讚自己談業務很機靈時,伊某某亦回覆“說實話不是因為你我也不會去投資”。以上兩人的資訊溝通資料明確地證明伊某某系投資答辯人經營的傢俱商場的關係。

答辯人與伊某某就員工、傢俱樣品的選擇、傢俱擺放、倉庫租用,費用明細的溝通,上訴人陳某某寄送裝修牆紙、主動要產品資訊要推銷商品等都印證了雙方是合夥、共同經營關係。

上訴人也並非如其如稱,沒有向答辯人索要傢俱店的銷售業績和財務資料,正是尚在裝修期間,上訴人陳某某就向答辯人要報表要分紅,答辯人才曾經將自己做的收支明細賬目發給伊某某,並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用作證據。答辯人多次向伊某某提出讓他管理或找人管理,伊某某稱相信答辯人,賬自己做好就行,不用再理陳某某的要求。

答辯人關停傢俱店繫上訴人否認合夥關係,以民間借貸為由惡意訴訟,凍結答辯人全部的銀行賬號,導致答辯人傢俱店以個人名義開設的付款賬號無法繳納基本稅費,店內的POS機無法收銀,嚴重影響了傢俱店的經營,連連虧損,迫不得已,答辯人才將傢俱店關停,以儘量減少損失。在此,答辯人要求兩上訴人承擔傢俱店全部虧損,賠償答辯人的全部損失。

二、雖然答辯人在不同語言環境下,表示“我要開傢俱店,”“我要開商場”,用“我的營業執照”、“我的公司”來指代吳某某傢俱店,但這種指代主要出於語言習慣,“我的”不等於“僅我自己個人所有的”之意,並未排除和否認上訴人的合夥身份。

1、一審答辯狀第三段的中手寫改動,系是伊某某其先提出開傢俱店,主動找答辯人合作的,並非答辯人要開傢俱店在先,因此修正。

2、答辯人亦是傢俱店的合夥人,工商註冊的經營人,在伊某某隱名投資且答辯人朋友根本不認識伊某某的情況下,答辯人當然是跟朋友稱自己要開傢俱商場,答辯人的表述符合一般習慣和情理,並不否定和排除伊某某的合夥人身份。

3、傢俱店系答辯人作為經營人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伊某某未與答辯人溝通相關細節的情況下,要求答辯人以營業執照和房產證貸款借款即是讓答辯人個人對外揹負全部債務,答辯人以“我的營業執照”強調這一風險並無不妥。

三、答辯人書寫的伊某某轉入325000元系對伊某某出資的記賬憑證,並非借據。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亦認可該證據系“類似收據的憑證”,試問如果伊某某與吳某某是借款關係,如何能以一張類似收據的記載憑證反映雙方的借貸關係?作為一名生意人,如果雙方間是借貸關係,為什麼伊某某向答辯人賬號劃款幾十萬的前前後後的微信、簡訊、QQ溝通紀錄中從未提到一個借字,在給答辯人轉賬時不寫上清借款的用途,在收到“類似記賬憑證的收據時”居然也不催答辯人索要借條?這明顯不合情理。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結合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第46-49頁,均反映了伊某某與答辯人是合夥關係。

四、一審開庭後,答辯人亦找到保存於舊手機的2017年7月至8月間與伊某某的微信溝通紀錄,一審庭後提供法院參考,現又已向法庭提交。該紀錄反映了答辯人在經營傢俱店找店面、租金繳納、店面門頭裝修,籤門面租賃合同,交門面押金,選訂單名片格式,去工廠拿圖紙等過程中與上訴人伊某某的溝通情況。微信中,在收到答辯人彙報的相關情況後,伊某某表示“好”,“好,我知道了”,“款我一會就轉過去”,“讓你一個女孩子處理這麼多事真是難為你了”,“沒事,給你報銷,你都記賬上”,這也進一步直觀地體現伊某某與答辯人在經營傢俱店上是合夥關係,並非是要在傢俱店擺賣紅酒而對部分商品的擺樣提出參考意見,或因此出借款與答辯人形成借款關係。

答辯人: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