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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敗訴有什麼後果 | 原告敗訴有哪些原因

辦案流程 閱讀(2.89W)

一、原告敗訴有什麼後果?

原告敗訴有什麼後果?原告敗訴有哪些原因?

敗訴,即會承擔不利的後果。大致上包括:

第一、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由原告自己承擔,不同於勝訴後由被告償付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

第二、訴訟成本也由原告承擔。

第三、在訴訟之前,原、被告之間有過“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等類似約定,也因敗訴而由原告自己承擔了。

第四、最為重要的是,願告超訴的目的,是通過訴訟得以法律保障支援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敗訴而得不到法院支援,訴訟目的得不到實現。

第五、更為不利的是,我國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敗訴是經由法院訴訟處理過的案件,原告若再行同樣事由和主張超訴,法院是不會再受理的。

二、原告敗訴的原因:

1、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所訴事項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或者應以甲的名義起訴而以乙的名義進行(如應以分公司名義起訴,卻由總公司名義出現或者應以總公司名義起訴,卻由分公司名義進行)。

2、告錯了物件。有的案件,涉及了眾多物件,各物件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處理,有的可能與案件並無實際利害關係。

3、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有些單位或由於缺乏法律意識或由於疏忽管理,本應在訴訟時效之內行使訴權,卻寄希望通過協商,且久拖不決,而忘記了固定協商過程中的證據,訴諸法院後,被告矢口否認曾經協商過,結果因原告舉證不能,當然敗訴無疑。

4、管轄不清。明明約定了仲裁,原告卻提起訴訟;或者應提起訴訟,卻要“訴諸”仲裁。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事先雖約定了仲裁但由於雙方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或約定不明,仲裁機構無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卻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明明是民事訴訟,卻要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5、舉證不能。有些案件,由於原告不能舉證,或者所舉證據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採信,結果敗訴。

6、一廂情願。君不見一些侵權案件,原告獅子大張口,索賠金額弄成天文數字,結果因無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因舉證不能,事與願違,白白浪費了大部分訴訟費。

7、忽視了自己的過錯。有些案件,原、被告均有違約情形,原告起訴後,被告常常以原告違約在先為由提起反訴或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8、合同無效。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籤合同由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因其他情形實屬無效協議,原告起訴後,被告以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為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9、訴因不明。有些案件,明明是違約之訴,原告卻以侵權之訴起訴或者明明是侵權之訴卻以違約之訴名義進行;有些案件明明是給付之訴,原告卻以確權之訴訴諸法院或者明明是確權之訴,原告卻以給付之訴提起訴訟。

10、訴請不清。有些案件,原告訴訟請求不明確,或其訴訟請求超越了法院的職權範圍,結果敗訴。

11、管理混亂。有的案件,由於原告方管理混亂,被告方所欠款項已被原告方業務員提走,而原告事先毫無察覺,因業務員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更有甚者,有的案件,原告方的經辦人員在領導不知情的情形下與對方簽署過重要的恰商檔案或備忘錄,有的還加蓋了公章或合同章,而原告卻在開庭時方知此事,結果招致敗訴。

12、被告下落不明。現在有些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或裁定中止審理或乾脆駁回原告起訴。

敗訴就要承擔不利後果,最不利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就是原告敗訴是由法院訴訟處理過的案件,若原告主張超訴,法院是不會再受理案件的。導致原告的敗訴的原因有很多,奉勸原告不要盲目訴訟,最好的方法是向法律專家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