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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原告敗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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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原告敗訴怎麼辦?

民事訴訟原告敗訴怎麼辦?

如果確實因為法院原因誤判等,你可以向法院審判委員會投訴,也可以上訴,通過二審或者再審糾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於儘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利於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儘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二、民事訴訟中,原告敗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主體不適應。原告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所訴訟事項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

2、告錯了物件。如原被告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是被告的職務行為,而起訴被告個人等。

3、超過訴訟時效。原告不在訴訟時效之內行使訴訟權,卻又不依法主張權利,未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

4、管轄錯誤。如把行政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訴訟等。

5、舉證不能。原告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採信。

6、索賠過高。一些侵權案件,原告索賠金額過高明顯超出實際損失,損失大量訴訟費用。

7、合同無效。因簽訂的合同無效,原告自身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

2、提起上訴的物件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物件。能夠成為上訴物件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物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不準上訴。法律規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準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過了法定期限,法律文書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訴權。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範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上訴狀依照法律規定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是上訴狀的重要內容。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因素很多,包括主體不適、錯過訴訟時效、舉證不能及提交管轄法院錯誤等。民事訴訟原告敗訴的話,其還可以按照程式進行上訴,要求上級法院進行二審。提交上訴狀的時候,原告要注意上訴期限,目前規定是十五天,一旦錯過,原告就不能進行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