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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辦案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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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辦案時限是多久

派出所辦案時限是多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第九十八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審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場的,應當向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宣佈,由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在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如果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議期限,或者複議、複核後維持原決定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三百七十九條執行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請求書中附有辦理期限的,應當按期完成。未附辦理期限的,調查取證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送達刑事訴訟文書,應當在十日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說明情況和理由,層報公安部。

綜上所述,派出所辦案期限是一個綜合的時間概念,其包含了各個辦案階段的時限要求。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都對相關的時限做了註明。如果派出所存在延長辦案時限的情況,須層報公安部,另外法院也有權追溯公安機關的辦案時限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