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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報案後多長時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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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受理,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如果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則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若案件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若控告人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派出所報案後多長時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