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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醉駕18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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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醉駕18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國有部分的省市結合本省的實際狀況規定的一些有利於杜絕醉駕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值得借鑑學習的,比如說現在我國經濟發展特別快速的浙江,屬於我國經濟最活躍的一個省份之一,但是醉駕行為也是屢禁不止的,有些醉駕的測量甚至已經達到了180毫克的。那麼,浙江省關於醉駕18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浙江省關於醉駕18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由此可見,浙江省關於醉駕180的這種情形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已經達到了180毫克,毋庸置疑肯定會馬上立案查處的,抽檢結果出來了以後就會按照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很多人也會覺得醉駕的測量值越高法律後果越嚴重,但只要單純的醉駕最多是不會超過六個月的拘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