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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差價賠償規定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1.28W)

一、最新超市差價賠償規定是什麼?

超市差價賠償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如果被欺詐者被認定為被欺詐的事實的話,被欺詐者可以主張的價格欺詐賠償為消費金額的三倍的賠償;如果不足500元的,價格欺詐賠償按500賠償。

(一)行政責任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侵權責任

除了受到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之外,還有可能被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起訴和要求“退一賠一”的索賠,而且如果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其他經營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當競爭方面的民事責任。

二、超市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條件:

(一)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標價行為:

1、 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 以低價招引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類、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二)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價格手段: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

4、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5、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6、其他價格欺詐手段。在遭受價格欺詐時,消費者一方面可向價格監管部門投訴、反映,要求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民事權益。

建議消費者在遭遇超市價格欺詐時,參照超市價格欺詐賠償標準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或者可以向價格監管部門投訴、反映,要求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如果不能解決可以尋找專業律師,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民事權益。

我國的價格欺詐的行為和我國的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行為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作為經營者的話,一定要注意合法經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