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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倒賣商業機密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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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員倒賣商業機密犯法嗎?

職員倒賣商業機密犯法嗎?

職員倒賣商業機密犯法,倒賣商業機密觸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謂盜竊商業祕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祕密,通常是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所謂披露,是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祕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祕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裡獲悉了商業祕密而將祕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祕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祕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來對待。

商業祕密的主要價值是可以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任何倒賣、竊取已經洩露商業祕密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反不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商業機密擁有者在發現此類違法行為之後,可以起訴該違法者,並要求其承擔公司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