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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商業祕密一定構成犯罪嗎?

商業祕密 閱讀(2.78W)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說明,我國法律對於區別商業祕密民事侵權與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重要界線是以造成了“重大損失”為判定標準。

非法獲取商業祕密一定構成犯罪嗎?

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由此可以認為,商業祕密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第一,非公開性。商業祕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智慧財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第二,非排他性。商業祕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祕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祕密,其就與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祕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

第三,利益相關。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第四,期限保護。商業祕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祕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祕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可能超過專利受保護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