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人身侵權>

整容算侵犯肖像權嗎需要怎樣界定

人身侵權 閱讀(2.36W)

一、整容算侵犯肖像權嗎

整容算侵犯肖像權嗎需要怎樣界定

對於整容,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法無明文不定罪”的原則,整容行為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是無可厚非的。

也不能將這種行為定性為侵權。”整容之後,調整身份證、戶籍證明等各種有效證件,經國家行政許可就可以。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他以自己的名義活動,自己承擔責任就不涉及侵權。

相反,如果“盜版者”冒名頂替,以他人名義從事營利或犯罪活動,就侵犯肖像權,“正版”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肖像權作為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相關的公民對自身的面目進行整容的,只要不利用他人名稱進行活動的,則不構成我國的相關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規定,相反利用他人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的,我國的相關當事人可以訴訟對方侵犯自身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