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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侵犯肖像權行為界定

人身侵權 閱讀(2.56W)

對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進行界定,這是追究侵權人法律責任的第一步,只有確定了相關行為屬於肖像權侵權的,那麼才能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那究竟侵犯肖像權行為是怎麼界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怎麼對侵犯肖像權行為界定

一、怎麼對侵犯肖像權行為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二、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為:

(1)肖像製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為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徵得同意或經預設,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製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儲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踐中,界定疑似侵犯肖像權行為主要是從兩方面入手的,即是否未經本人同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要是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話,則就可以認定是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肖像權侵權問題而不能解決的,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進行諮詢。